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,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,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,更好地为广电发展服务,根据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》,结合本司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,是指本司在运营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条 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,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。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;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,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。
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原则。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
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全资下属集团公司,都必须执行本制度。
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
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: (一)企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业务范围、办公地址;内部各部室及子公司、主要领导姓名、职务;(二)年度各类规划计划;(三)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; (四)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。
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(一)国家秘密、内部资料; (二)个人隐私;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上级规定、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。
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,可采用如下方式:(一)通报、简报及公司公文;(二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网站等公众媒体;(三)公告栏、电子屏、公示牌等。
第三章 操作程序
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,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,予以公开。
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;已归档的文件材料,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;查询内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
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
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,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,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颁布、修改,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威海广播传媒集团有限公司
2021年6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