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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市广播电视台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
2015-02-26 09:43:00

第一条 为规范我台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、《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台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,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,包括命令(令)、决定、公告、通告、通知、通报、议案、报告、请示、批复、意见、函、会议纪要等。

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、及时、高效的原则,按照“谁起草、谁审核,谁公开、谁负责”的要求进行,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、依申请公开、不予公开三种属性。

第四条 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的部门,负责管理、指导、协调我台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。

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,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,在发文审签单上注明其属性;属于不予公开的,应当具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。

第六条 信息公开审核部门在审核公文时,应当以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为依据,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,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。

信息公开审核部门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《条例》和《办法》的要求,可以商请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;协商不一致的,可以提出审核意见,由公文签发人确定。

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,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。

第八条 对于联合发文,各联合发文部门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。公文签发后,主办部门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部门。

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,我台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,及时编入我台信息公开目录。属于主动公开的,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。

对于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公文类信息,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。

第十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。
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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