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台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,切实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我台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:
(一)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;
(二)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;
(三)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的;
(四)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。
第三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:
(一)政府公报、部门网站、新闻发布会;
(二)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新闻媒体;
(三)公共查阅室、资料索取点、公共图书馆、信息公告栏、电子信息屏、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;
(四)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。
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五条 台直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,由政工办统一负责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:
(一)根据《条例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;
(二)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应进行保密审查,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;
(三)不属于保密范围的,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,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,经过征求,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,但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可以予以公开;
(四)同意公开的,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,要协调的,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;
(五)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,未经批准不得发布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